2004年11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一、商场购物钱包被盗,能否向商场索赔?
  我在一家商场购物,只顾挑选商品,结果在付款时发现钱包被盗了,损失2000元。我当时报了警,但是没能抓到小偷,钱也没有找回来。请问商场有没有义务保证顾客的财物安全?我能不能向商场索赔?
  读者 洪涛
  答: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负有保证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包括:第一,场所、设施能保证安全地购物,比如地面防滑,楼梯不会碰头等,如果因为商场没有做到这一点,无疑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当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侵害时,经营者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消费者,即安全保障义务,避免顾客受到来自他人的侵害。本案关键要看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包括保障由顾客自己保管的钱包的安全,如果在商场发生明目张胆的抢夺行为,则商场应当及时制止帮助抓捕嫌犯,否则要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盗窃行为是一种不为人所知的秘密窃取行为,商场不可能招足够多的保安对进出商场的每一个顾客进行“监视”,以保证他们口袋或背包里的钱包的安全,这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要商场承担这个赔偿责任也就失去了基础,所以我认为,商场无须赔偿。

  二、出租的房屋物品坠落伤人,如何分担责任?
  我有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并约定由我负责维修。前几天,出租房窗户的玻璃坠落,砸坏停在下面的汽车。请问,这起事故我需要负什么责任?李某要不要承担责任?
  读者 钱华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你作为所有人,承租人作为管理人,疏于管理将承担责任。至于你与承租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我认为,如果坠落前已经明显存在危险,而承租人没有及时向你提出修理,则承租人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坠落前无明显危险,而是突然坠落则应由出租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三、职工随意“跳槽”,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今年5月,我收购了一家软件开发公司,6月中旬,公司的一名技术骨干突然不辞而别。后经了解,他与公司签定了从2002年7月到2007年6月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见我收购了公司,就不愿再在公司工作,径自跑到另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去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读者 朱默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三方面法律问题:第一、你收购公司,只是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并不因此改变公司与第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仍需履行。第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审查不严,在没有核实清楚该职工是否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之确定了劳动关系,主观上有过错,应负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三、涉及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被解除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限制或要求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依据两者之间的约定,如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或者单独签定的相关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用人单位未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这种限制和要求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要求他和另一软件开发公司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